商经法 - 第3讲 股东的出资
1 出资方式
1.1 货币出资
- 无来源限制
- 存入公司账户
1.2 非货币出资
- 可估价 + 可转让
-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产生争议,遵循善意取得认定
- 自不动产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非过户时)
- 土地使用权出资
- 应未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已抵押)
- 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益用地、非商业用地)
- 处理:合理期限内解除负担、变更手续,否则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1.3 股权出资
1.3.1 条件
- 合法持有并可转让
- 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瑕疵、表决权委托、质押)
- 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 已价值评估
1.3.2 处理措施
合理期限内补正/评估,否则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违反出资义务情形和处理
2.1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处理
区别公司成立后进行增资,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
2.1.1 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协议或设立协议)
2.1.2 对公司的责任
- 请求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1.3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其他发起人(不含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不予支持
2.1.4 未超出资期限股东的责任承担规则
- 请求未超出资期限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股东享有期限权益)
- “出资加速到期”情形:
- 公司已被受理破产
-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债务发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2 出资不实情形
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恶意高估)
2.2.1 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对其他发起人没有违约责任
2.2.2 对公司的责任
补足差额,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2.2.3 对债权人的责任
- 补充赔偿
- 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事后向被告股东追偿
-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实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3 抽逃出资的情形
指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情形:
- 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 利用关联关系
- 其他
其中,2、3有可能构成人格否认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第三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3.1 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对其他发起人没有违约责任
2.3.2 对公司的责任
- 返还出资本息
- 协助者连带(如董监高)
2.3.3 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 协助者连带
3 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处理
3.1 限权
3.1.1 财产性权利的限制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合理限制
3.1.2 解除股东资格(特指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条件:
- 1分钱未出(?)
- 催告后仍未缴纳或返还
处理:
- 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3.1.3 另行募股(特指股份公司)
3.2 瑕疵股权的转让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按以下规则处理:
- 受让人连带
- 公司无法偿债时,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转让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受让方承担连带请求
- 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方追偿。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情形:
- 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
- 公司债权人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当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经查属实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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