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By | 2025-08-04

title: 民法 - 第2讲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aliases: 民法 - 第2讲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date: 2022-02-16 15:21:43
categories: 法考
tags: [法考,民法,民法总则]
keywords: 法考,民法,民法总则
description:


B站视频

1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

  1. 原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特殊规则:
    1. 胎儿:特殊情形下视同具有权利能力
    2. 死者: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1. 非人格权
      2. 一般情形仅限三代可维护人格权益(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英雄烈士不受代际限制

2 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起诉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判定责任,而非案发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2.1 无民事行为能力

2.1.1 条件

  1.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岁以上的人

2.1.2 行为效力

  1. 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 即使是纯受益行为,也是无效

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2.1 条件

  1. 8-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心智正常

2.2.2 行为效力

  1. 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有效
  2.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1. 纯受益行为:有效
    2. 单方行为:无效,如立遗嘱、抛弃
    3. 其他行为: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
  • 单方行为有无效、有效之分,合同有无效、有效、待定、可撤销之分。
  •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非纯受益。

2.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3.1 条件

  1. 成年人(年满18周岁)且心智正常
  2.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
  • 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一般侵害,如下。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 监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1 未成年人的监护

1.1 法定监护

1.1.1 父母

最广义理解,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1.1.2 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广义理解

1.1.3 成年兄、姐

最广义理解

1.1.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

但需居/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1.2 遗嘱监护

只有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1.3 指定监护

指父母以外的有资格的监护人。指定监护的前提是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其他人在担任监护人的问题上发生争议。

1.4 组织监护

无个人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1.5 委托监护

监护人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是否承担责任,首先应依委托合同规定)。

2 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2.1 顺序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

2.2 意定监护人

成年人可以书面形式事先意定监护人,避免老年痴呆后,产生监护争议。

3 监护人的职责

  1.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2. 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应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应负担义务不免除。
  2.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可因悔改而恢复,但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撤销的除外。

监护与抚养不同,监护系上位概念,抚养系下位概念。监护职责有三项,分别是抚养、教育和保护。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不影响监护。父或者母之间系抚养权纠纷,而非监护权纠纷。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制度重心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 宣告失踪

1.1 申请人

  1. 任何利害关系人
  2. 不存在先后顺序

1.2 条件

  1. 失踪事实满2年
  2. 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1.3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审理、公告→宣告

1.4 财产代管人

  1. 无人数限制;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2. 权利:有权管理和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3. 义务: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
  4. 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程序地位:充当诉讼当事人
  6. 注意:宣告失踪并不开始继承关系,只有宣告死亡才开始继承

1.5 失踪宣告的撤销

1.6 失踪人的婚姻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宣告死亡

2.1 情形

  1. 一般失踪满4年
  2. 意外失踪满2年
  3. 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无期间经过

2.2 申请人

  1. 任何利害关系人
  2. 不存在先后顺序

2.3 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2. 公告:
    1. 一般失踪:公告期1年
    2. 意外事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3. 宣告死亡
    1. 一般情况: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之日(非送达之日)
    2. 意外事件:事件发生之日

2.4 效力

  1. 权利能力丧失
  2. 婚姻关系自动终止,但存在恢复的可能
  3. 继承开始
  4. 子女可被配偶单方送养给他人

2.5 死亡宣告的撤销

  1. 权利能力恢复
  2. 婚姻关系
    1. 原则上自行恢复
    2. 配偶已再婚:不得恢复
    3. 配偶向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回复
  3. 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4. 返还被继承人分割的遗产
    1.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补偿
    2. 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5. 请求过错人赔偿损失